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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史平话财经词语选释(3)

来源:财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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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 (3)苗课:按青苗法方式征收税赋。例如:其后又召募资产高大人户输苗课佃耕,户部别置一司总领,不属州县。(周史平话

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

(3)苗课:按青苗法方式征收税赋。例如:其后又召募资产高大人户输苗课佃耕,户部别置一司总领,不属州县。(周史平话卷上)

所谓青苗法,是宋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它由传统上贱买贵卖的常平法演变而来。朝廷规定将“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贯石”的粮食兑换成现钱,由政府在每年青黄不接的时期借贷给百姓。每年分两期,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二分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同时,青苗法也对借款的担保办法和不同百姓的授信额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半年20%的利率今天看来是高了一些,但是在当时却只相当于高利贷利息的1/3甚至1/5。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文选·任〈天监三年策秀才文〉》:“每时入刍蒿,岁课田租。”吕延济注:“课,敛也。”赋税;租税。《隋书·食货志》:“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元耶律楚材《西域河中十咏》之三:“酿春无输课,耕田不纳租。”

2.务租、牛租

(1)务租:管理贸易和税收机关征收的税赋。例如:李谷建议请朝廷将户部营田务租牛课一项革罢了,拔营田的民户属州县管领。(周史平话卷上)

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务,宋代管理贸易及税收的机关。《文献通考·征榷一》:“宋朝……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宋沈括《梦溪笔谈·官政一》:“陕西颗盐,旧法官自般运,置务拘卖。”《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咸平元年》:“置估马司,估蕃部及进贡马价。凡市马之处……皆置务,岁得五千余匹,以布帛茶他物准其直。”租,指征收赋税。如《新唐书·王锷传》:“锷租其廛,榷所入常埒。”租其廛,是说征收出租房屋仓储的税收。

(2)牛租:即“牛课”。按牛头数征收税赋的一种方式。例如:梁太祖朱温击淮南时分,掳掠得牛万余头,悉给农民,使每岁输纳牛租;在后牛已死,而租额不除,民间甚以为苦。(周史平话卷上)

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当补。

(二)税收方式

我国自封建社会以来就实行征税政策,不同的税收方式体现了不同年代的历史特色。宋代也有其相应的税收方式,从当时所使用的财经词语就可以清晰地呈现出来。

1.博征、营田

(1)博征:强行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征收。例如:在先为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唤做“博征”;又兴营田于淮南。(周史平话卷下)

该词《汉语大词典》未收。“博”在唐、宋时有“购买”义,特指以物易物购买。如唐卢仝《若雪寄退之》诗:“市头博米不用物,酒店买肉不肯赊。”“博”又叫博易。唐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潘楼东街巷》:“又东十字大街,曰从行裹角,茶坊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明沈德符《野获编·户部·海上市舶司》记载:“而宋之南度,其利尤溥,自和好后,与金国博易,三处榷场,其岁入百余万缗。”

(2)营田:1.指屯田。例如:唐末中原屯驻军马去处,皆置营田。(周史平话卷上)又同卷:李谷建议请朝廷将户部营田务租牛课一项革罢了,拔营田的民户属州县管领。又同卷:叶载采献言:“营田多有肥饶田土,不若鬻卖与民户,可得钱数十万缗,资助国家用度。”又同卷:在先为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唤做“博征”;又兴营田于淮南。2.负责屯田的长官。例如:吴越营田使陈满为丞相吴程言曰:“周师南征,唐举国惊扰,常州无备,一鼓可下也。”(周史平话卷下)

营田最早的意思是经营田产。如《宋书·良吏传·江秉之》:“人有劝其营田者,秉之正色曰:‘食禄之家,岂可与农人竞利?’”引申为购置田地。《梁书·处士传·何胤》:“山侧营田二顷,讲隙从生徒游之。”后来发展为指屯田。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所说的屯田。屯田制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这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qikandaodu/2021/0712/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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