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初探(4)

来源:财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杜承铭,戴激涛.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实践与探索——基于财经类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考察[J].中国大学教学,2016(10):31-36。 [3]古勇

[2]杜承铭,戴激涛.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实践与探索——基于财经类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考察[J].中国大学教学,2016(10):31-36。

[3]古勇,周凌,王培顺.教育信息化2.0 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启示——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J].高等教育评论,2019,7(1):31-38。

2018年10月,《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指出,在一段历史时期以来的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高校法学教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高水平建设,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发展目标,各高校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教育理念尚处在浅显阶段,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计划比较单一,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一个突出短板。综合来看,我国对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还存在着认识不够明晰、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质量较低等诸多问题,这也逐渐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笔者认为,国家出台《意见》,既是对近几十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发展的客观评价,又尖锐地指出了既有成绩中存在的短板,同时更意味着我国持续了多年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改革迎来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拐点。《意见》出台后,业内人士开始就如何界定卓越法治人才、如何对卓越法治人才分门别类、卓越法治人才的科学化培养模式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虽然学界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定论性框架,但是对于这一时代课题的思考的确在不断加深。一、对我国财经法学教育体系建设现状的反思回顾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法律+财经”的确是学科整合效果较为显著的专门类别之一,但是我国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教育问题却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无差异化培养计划繁多,没有突出财经优势一直以来,市场对于卓越财经法治人才有着极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但是很多财经院校却忽视了市场需要,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大批量无差异化的“流水线”式培养。无论是在确立培养目标还是在制定培养方案的过程中部分财经院校“遗忘”了学校自身具备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只是单纯参照综合类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经验确立目标、制定方案,这是有待商榷的。各财经院校应当重视市场化条件下对于专门化财经法治人才的特别需求,充分发挥学校经济学、管理学等优势学科资源的支撑作用,在设置财经法学课程体系、编纂特色法学教材、拓宽实操教学路径、融合跨学科知识体系以及完善联合培养机制等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对财经法治人才进行体系化、有针对性的专业培养。(二)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理论与实操存在脱节《意见》指出,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问题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的实践能力没有在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得到足够重视。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长期以来,法律职业教育都是以就业阶段岗位技能培训的身份出现在法学教育体系当中,补充完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这就意味着在法学高等教育阶段,应用型人才培养本就应当是与理论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培养目标。但是,绝大多数的高校法学教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却仍将研读理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主旋律”,并未真正做到理论教学与应用教学并重。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对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培养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很难在毕业乃至就业以后迅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进行有效精准地对接。(三)教育规模扩张迅速,专业准入门槛有待提高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各类高等院校多达600余所,这种办学规模和扩张速度在我国高校学科发展史上确属罕见。特别是在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连年处于高位的情况下,其已经迅速成为文史类专业覆盖面最广的学科类别之一。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法学专业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门显性学科,快速发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看,法学专业的设置在准入门槛层面把关还不够严格,高速扩张的办学规模不可避免会赋予一些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法律优质人才培养条件的高等院校招生权力,这种学科设置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学毕业生专业水平偏低、就业率不高的局面。21世纪初,在我国出现了高等院校合并的潮流。部分财经院校为了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实现逆势发展,开始了规模庞大的“趋同式”学科拓展,力争开设相对齐全的学科门类,打造综合性大学,这对于不断发展完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总体无益。另外,直至今日,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权威的财经院校法学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即便是现有的评价考核机制也未能及时与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有效衔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难度,客观上进一步缩紧了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可选路径。二、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借鉴启示在最大限度整合自身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基础上,各财经院校现阶段都已经初步确立了财经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经过培养,一部分在财经领域有所建树的青年法治人才也开始逐渐崭露头角,因而可以看到各高校已经施行的培养模式是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的。基于此,笔者对比借鉴各财经院校的具体实践模式,剖析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经验和发展规律,以期为各财经院校提供切实可行的借鉴与启示。(一)革新人才理念,明确培养目标处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地位是在前文中已经多次提到的“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这一环节能够引导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实施培养方案和运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有序推进。当前,重视学习理论知识而忽略培养学生实操能力的问题,就是基于各财经院校不成熟的培养理念所造成的。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实践性很强的市场化学科,如果不改变这种培养理念,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将会逐渐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脱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意见》中明确要求,未来十年,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我国各高等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任务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各财经院校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以及基于现有教学理念进行改革创新的基本思路。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财经院校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确立了独具特色的教育培养目标,为其他财经院校提供了科学的借鉴启示。首先,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办学历史、教学设施和地域条件,充分整合特色专业和优势学科,科学、合理地确定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其次,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重点应当集中在塑造学生的实践操作应用能力以及提高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质量两个方面。最后,争取培养出一批既满足市场化竞争需要的、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实践和财政金融行业基础又兼具各财经院校特色学科内涵的优质青年法治人才。笔者通过整理《意见》中关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总结归纳出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第一,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应当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应当在市场化背景下坚守法律工作者所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和法律信仰,由内而外崇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内核。第二,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应当具备能够妥善处理社会经济问题的理论实践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法学理论层面的思维方式,又囊括了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并处理财经法律实务问题的行为方式。第三,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应当全面涉猎经济学、管理学的知识,以进一步丰沛自身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结构。第四,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应当具备优秀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笔者认为,各财经院校除了需要科学、成体系、有前瞻性地把握课程设置以外,应当妥善解决如何建立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如何通过合理增加实务课程比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何加大对学生推理能力、解释能力、论证能力、探知能力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二)注重协同育人,创新培养机制所谓协同育人,是指高校与专业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合作院校之间定期开展的合作交流机制,主要包括校内校外、国内国外两个层面。在校内校外层面,各财经院校可通过多种途径与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卓越财经法治人才,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者、企业HR等从业人员都可以进入高校课堂,为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实践课程内容,充分融合社会优势资源。在国内国外层面,有能力的财经院校可以通过合作办学、交流访学等渠道与国外发展经验比较丰富的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密切合作,通过互相派遣访问学者、互相选派交流生、共同举办远程专题研讨等方式,集中双方甚至多方优质资源高效培养卓越财经法治人才。而本文所称创新培养机制,就是基于这种协同育人理念的具象的操作运行机制。通过丰富校内校外、国内国外两个层面的合作资源,不断拓展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方法、新路径。事实上,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省属财经院校针对上述两个层面的理念开始了探索性的尝试,具体实践路径包括共同研发编排社会实践课程、共建共享社会实践基地等,部分学术研究水平较高的财经院校还与国外多所政法、财经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起长期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师生互访、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意见》绝非传统意义上的“老调重弹”,而是从国家层面对这种协同育人的创新培养机制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各财经院校将随机性的合作成果不断转化为全方位、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高水平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2年7月发布指导性意见,针对“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等内容作出了系统性安排,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交流互动的平台,不断促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工作的充分融合,协助高等院校积极更新探索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这是实务部门首次针对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文件做出正面的回应,这一重要表态在全国各地产生了积极反响。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走进吉林省长春市,邀请了来自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学生旁听庭审,为法学专业学生领悟权威、高效的庭审工作流程搭建了平台。笔者相信,这项工作未来将会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得到积极开展并推进,而且随着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理念共识的不断深化,日后会有越来越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实务部门积极参与到这项“百年育人”的工作中来。(三)强化社会实践,架构多元培养“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是一个为学界所普遍认同的教育理念。纵观全国各财经院校已经出台的财经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表述频频出现在培养目标之中,也从侧面昭示着实践教学环节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界多位专家也在各种场合发出呼吁,如果想要真正培养出适应市场化需求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就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发展状况。这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共同恪守的准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储备广泛社科知识并能够具体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基于此,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点必须得到高度重视,要努力在各财经院校真正树立起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财经”实践教育观。在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普遍陷入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的特殊困境下,面对着依然在不断快速发展的法学高等教育,提出高度重视和持续加强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更显必要,这是得以妥善解决财经法学当前特殊困境的重要路径。(四)重视塑造能力,完善评价体系当前,各财经院校在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评价考核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学校通常只重视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忽略了评价学生的法律实操能力,这样的评价考核体系过于单一。第二,学校长期成为评价考核学生的唯一主体,未做到与实践教学部门和社会用人单位的互动沟通,评价考核体系因此缺少了重要一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各财经院校有必要抓紧完善现有的评价考核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化。一方面,学校在制定评价考核体系时应当既关注理论部分的应试考核,同时重视实践部分的应用考核,使这一体系能够真正满足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的重要一环就是评价考核主体的多元。学校应当将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考核权交还实践教学部门和社会用人单位,积极推动形成教务部门与实务部门、教务部门与一线教师、实务部门与一线教师、一线教师与法学专业学生互相监督的有机评价考核体系。三、结语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的探索是一个接续奋斗的过程,面对不断发展进步的会计、金融、管理等行业对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方向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多元化需求,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德法兼修,以德为先”为培养目标,多维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财经法治发展的环境及前景,找准人才培养和财经行业需求的契合点。结合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尽最大可能优化教学模式、整合优质资源,勇于在制度上进行突破和创新,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大力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努力构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培育一流财经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有力的智力保障。参考文献[1]戴激涛.“一带一路”倡议下财经法治人才培养初探——基于首批入选全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九所财经院校实践的考察[J].法学教育研究,2017(3):17-31。[2]杜承铭,戴激涛.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实践与探索——基于财经类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考察[J].中国大学教学,2016(10):31-36。[3]古勇,周凌,王培顺.教育信息化2.0 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启示——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J].高等教育评论,2019,7(1):31-38。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qikandaodu/2021/0216/587.html



上一篇:人才培养模式下财经类专业课堂教学有效性探讨
下一篇:谚语摘选

财讯投稿 | 财讯编辑部| 财讯版面费 | 财讯论文发表 | 财讯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财讯》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