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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初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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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2年7月发布指导性意见,针对“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2年7月发布指导性意见,针对“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等内容作出了系统性安排,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交流互动的平台,不断促进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工作的充分融合,协助高等院校积极更新探索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这是实务部门首次针对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文件做出正面的回应,这一重要表态在全国各地产生了积极反响。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走进吉林省长春市,邀请了来自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学生旁听庭审,为法学专业学生领悟权威、高效的庭审工作流程搭建了平台。笔者相信,这项工作未来将会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得到积极开展并推进,而且随着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理念共识的不断深化,日后会有越来越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实务部门积极参与到这项“百年育人”的工作中来。
(三)强化社会实践,架构多元培养
“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是一个为学界所普遍认同的教育理念。纵观全国各财经院校已经出台的财经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表述频频出现在培养目标之中,也从侧面昭示着实践教学环节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界多位专家也在各种场合发出呼吁,如果想要真正培养出适应市场化需求的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就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发展状况。这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共同恪守的准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储备广泛社科知识并能够具体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
基于此,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点必须得到高度重视,要努力在各财经院校真正树立起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财经”实践教育观。在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普遍陷入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的特殊困境下,面对着依然在不断快速发展的法学高等教育,提出高度重视和持续加强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更显必要,这是得以妥善解决财经法学当前特殊困境的重要路径。
(四)重视塑造能力,完善评价体系
当前,各财经院校在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评价考核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学校通常只重视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忽略了评价学生的法律实操能力,这样的评价考核体系过于单一。第二,学校长期成为评价考核学生的唯一主体,未做到与实践教学部门和社会用人单位的互动沟通,评价考核体系因此缺少了重要一环。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各财经院校有必要抓紧完善现有的评价考核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化。一方面,学校在制定评价考核体系时应当既关注理论部分的应试考核,同时重视实践部分的应用考核,使这一体系能够真正满足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的重要一环就是评价考核主体的多元。学校应当将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考核权交还实践教学部门和社会用人单位,积极推动形成教务部门与实务部门、教务部门与一线教师、实务部门与一线教师、一线教师与法学专业学生互相监督的有机评价考核体系。
三、结语
卓越财经法治人才多元化培养模式的探索是一个接续奋斗的过程,面对不断发展进步的会计、金融、管理等行业对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方向卓越财经法治人才的多元化需求,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德法兼修,以德为先”为培养目标,多维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财经法治发展的环境及前景,找准人才培养和财经行业需求的契合点。结合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尽最大可能优化教学模式、整合优质资源,勇于在制度上进行突破和创新,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大力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努力构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培育一流财经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有力的智力保障。
[1]戴激涛.“一带一路”倡议下财经法治人才培养初探——基于首批入选全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九所财经院校实践的考察[J].法学教育研究,2017(3):17-31。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qikandaodu/2021/021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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