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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名嘴的边界(2)

来源:财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投资者维权难度大 对于受名嘴相关行为影响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李旻认为,可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投资者维权难度大

对于受名嘴相关行为影响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李旻认为,可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对《法人》记者解释道,虽然《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范围以及如何计算赔偿的损失,都没有明确规定,进而造成了投资人维权困难。

李旻进一步对《法人》记者解释道,若操纵的股票涉及的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虚假陈述问题,投资人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民事赔偿。

刘勇对《法人》记者补充道:“同时在《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罚款、罚金时,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人应当优先承担。”

董毅智则认为:“在立法层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投资者索赔很难操作。在司法层面,也没有相关判例。同时维权成本也过高,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还不健全。”

在中研普华研究员胡圆峰看来,我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不够的原因有很多,我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操纵市场与投资者利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例如之前的汪建中案件,某个投资者向法院申诉索赔,但法院因无法认定王某的亏损与汪建中有直接关系而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对操纵市场制定司法解释,对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胡圆峰说。

法律漏洞是问题所在

据相关媒体报道,证监会的一位参与此案稽查的工作人员介绍,廖英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并拒绝配合案件稽查。廖英强操纵市场的方法并不新鲜,近年来已有多名相关人员,采用这种“抢帽子”的手法谋取利益。

对此,胡圆峰向《法人》记者解释道,历史上,不只有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徐翔操纵市场案,还有许多不被国家公开审判和被媒体报道的小型案件。如今互联网的发达,使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充当股市“黑嘴”并从中牟利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更加泛滥。

胡圆峰同时认为:“在廖英强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发生过著名股评家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徐翔操纵市场案等,投资者在这些案件中的诉讼维权最终都没能展开。”

究其原因,胡圆峰表示,尽管《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关司法解释始终没有出台,投资者在这些案件中的诉讼维权自然很难展开。

李旻进一步对《法人》记者强调,最高院虽然有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只针对虚假陈述,并没有涉及操纵市场的行为赔偿规定。所以,针对操纵市场的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从刑事角度,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但投资人起诉要求汪建中赔偿因误信汪建中的错误资讯而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还是因为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与投资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根据证明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投资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过程中投资人往往不能充分举证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其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刘勇也同样认为:“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只有《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损害数额具体计算方式并无明文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缺失,导致投资者索赔很难操作。”

完善法律漏洞的契机

李旻认为:“本案是完善司法解释的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他进一步说:“之前的案例,投资人有法可依进行民事索赔,但至今没有成功获得索赔的案例,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司法机关深思的问题。同类型案件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但投资者至今没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主要就是因为缺少关于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现在廖英强事件再次爆发,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该在此契机之下尽快出台关于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的具体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财讯》 网址: http://www.caixunbjb.cn/qikandaodu/2021/0515/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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